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理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3〕1号)第十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编制节能报告。
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并且开展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做出详细的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依据《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3〕5号)第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25〕8号)(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建设项目;2.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列入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依据《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5号)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下列工程范围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9〕2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是评估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质单位受委托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附: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看到更多请使用云咨空间: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库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25〕8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9〕2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